某敲诈勒索案
被告人:母某,男,生于1974年xx年xx月。辩护人:白宝泉
2011年xx月3日8时许,被告人母某以被害人李某(化名)与其妻子张某(化名)有不正当关系为由,将李某骗到其家中,用菜刀、斧头等相威胁,要求被告人解决此事。并提出两种解决方案:一是剪掉生殖器,二是用钱解决。被告人由于惧怕,被迫同意拿六万元了结此事。随后,被害人打电话委托其生意合伙人杨某准备六万元交给母某。
本律师辩护意见:1、本案因特殊原因引起,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,案发地在被告人家里,环境封闭,社会影响较小;2、被害人有过错,被告人的亲属退赔了全部赃款,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;3、被告人系初犯,偶犯,有缴纳罚金的意愿,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,适用缓刑。
法院采用了本律师的辩护意见,判决(【2011】苍刑初字第101号)如下:母某犯敲诈勒索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宣告缓刑五年;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。
来源:白宝泉律师 编辑:范微